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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鋰電池回收資格

法律分析:需要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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