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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與轉包之間的法律界限

法律分析:1。合同主體不同。分包的主要當事人是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包人在總承包關系中只是處於第三人的地位。而轉包則是將原合同的主體變成了承包方和受讓方,原合同的承包方退出合同,使得受讓方取代承包方成為原合同的壹方。2.權利義務不壹樣。分包合同是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獨立合同,其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約定。轉包後,原合同內容不變,只是主體發生了變化,受讓方直接享有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3.法律後果不壹樣。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或者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明確禁止轉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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