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營業執照被吊銷未逾三年的公司、企業,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被撤銷企業的投資人或者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絕清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將營業執照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交回原登記機關。拒不交回的,屬於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請求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使用應當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證經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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