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正常經營並依法納稅的機構引進國內人才,適用本細則。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 .中央單位在滬分支機構和總部設在上海的單位分支機構。
3.地區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分支機構。
4.《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14項確需引進人才的分支機構。
第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與引進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並依法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費。引進人才壹般應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對特別優秀或急需的,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引進人才的工作地點壹般應在上海。
第四條人才引進重點機構包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承擔單位、跨國公司在滬地區總部、貿易總部和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R&D中心、本市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主管部門推薦的重點用人單位(含成果轉化成績突出的本市國家大學科技園)。其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且在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可申請引進項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