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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情況。

法律主觀性: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有法律糾紛,先由分公司物業承擔責任。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余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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