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