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業務活動負責。
2.發生經濟或刑事案件風險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分公司不能取得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4.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能成為訴訟標的。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負責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負責制定分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2.對分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確保分公司財務報告真實準確;
3.負責分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確保分公司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對分公司的債務負責;在分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下,管理和償還分行的債務;
5.負責分公司的人事管理;負責分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和激勵;
6.負責分公司的日常運營;確保分公司的業務流程和運營效率。
綜上所述,分支機構負責人對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有直接責任,在面臨經濟或刑事案件風險時,應依法承擔責任。分公司作為非法人單位,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已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成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