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的管教和教育懲罰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懲罰的實施要符合教育規律,註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客觀公正;根據學生的錯誤程度選擇適當的措施。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完善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家長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和家長以民主討論的形式制定班規或班規,報學校備案後實施。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和解釋學校的規章制度。
未公布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執行。學校可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由教師、學生、家長和相關社會各界代表參加,負責確定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措施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