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提出離婚的夫妻最後壹次同居的次日起,至提出離婚之日止(壹方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分離時間應連續計算。夫妻分居後再次同居的,從夫妻最後壹次同居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已經分居多少次,之前的分居時間都應當終止,也就是說,分居時間應當連續計算,前後的分居時間不得累計計算。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履行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同居,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因為職場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壹個在北京工作,壹個在上海工作,現在壹方起訴離婚,聲稱已經分居兩年。因為工作場所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其構成《民法典》中的分居。但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定分居,但必須有書證和其他證據如書信等證明。分居兩年只是判斷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原因之壹,也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之壹,並不能自動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