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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可以申請離婚。

法律分析:1,肯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分開了。作為壹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造成的。

2.分離必須是連續的,並且已經完成兩年。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兩年。

其次,分離必須是連續的,分離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分居後再次同居的,應當從同居、分居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前後幾次分離的時間加起來都不到。

3.夫妻分居的本質是不履行對方的性義務。對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簡單理解為分居。有些夫妻分居是因為家庭住房條件,而不是因為感情不和。但是,這種分離並不排斥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用各種方法來滿足夫妻的相互需求。因此,法律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其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不履行性義務,且持續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必須有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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