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分居是否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雖未共同生活,但仍為合法夫妻,分居時間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2.判斷夫妻壹方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什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