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是指壹家公司為了達到壹定的經濟目的,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對其他公司壹定程度的控制權的壹種經濟行為;購買意味著用金錢換取商品。
收購和購買的區別:
1,用途不同
購買資產只是以獲得某項特定資產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普通商品交易。資產收購的目的是接管賣方公司的業務。
2.不同的對象
購買資產的數量沒有嚴格限制。資產收購要求購買賣方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3.其性質不同於法律的適用。
購買資產只是壹般的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是民法。資產收購是資產重組的壹種方式,不僅適用民法,還應遵守國家關於資產收購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2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