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應當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原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機構或者內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行政職能的,該機構或者內設組織可以負責公開與履行行政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 * *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確保該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後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並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