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四)依法消滅擔保物權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持房地產登記證書、抵押註銷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壹)主債權消滅。(二)抵押權已經實現;(3)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消滅的,當事人申請變更、轉讓、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地產登記證書;(二)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消滅的材料;(3)其他必要的材料。
在建房屋竣工並首次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房屋抵押登記變更為房屋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