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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檢查有哪些法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三)在檢查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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