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早期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是繼承自英國的。1202年,英國第壹部食品法《面包法案》頒布,禁止在面包中摻雜豌豆或蠶豆粉。美國聯邦政府對藥品的管理最早始於1820。當時11醫師在華盛頓特區召開會議,制定了美國藥典,這是美國第壹部標準藥品法典。1880美國農業部首席化學家彼得·科利爾(Peter Collier)在對摻假食品進行調查後,提議通過壹部國家食品藥品法。該法案當時被否決。在隨後的25年中,國會提出了65,438+000多項關於食品和藥品的法案,並不斷通過個別法律,如65,438+0897年的《茶葉進口法》和65,438+0902年的《生物制品管制法》。國會還專門撥款給政府化學局,研究防腐劑和色素對健康的影響。這些研究引起了對食品摻假的廣泛關註,公眾對通過聯邦食品和藥物法的支持大大增加。
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壹部食品藥品法。法律禁止假冒偽劣食品、飲料和藥品。同壹天,還通過了《肉類檢查法》。由於當時肉類加工廠衛生條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的防腐劑和染料,這樣的法律出臺的正是時候,以滿足市場的要求。此後,修正案獲得通過。同時,根據農業撥款法,食品、藥物和殺蟲劑管理局簡稱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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