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
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時,應當緩慢升降。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
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擴展數據:
壹、下半旗誌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NPC常務委員會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對中國人民和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人;
4.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人。
在發生特別重大傷亡或嚴重自然災害時,可以降半旗。
二、中國國旗樣式:
國旗紅色長方形,長寬比為三比二。國旗的左上方裝飾著五顆黃色的星星。壹個較大,其外圍圓直徑為旗高的十分之三,位於左側;四星旗很小,周長是國旗高度的十分之壹。這個環在大星的右邊呈拱形。旗桿套是白色的。
中國人民的國旗是中國人民的象征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