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
4.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5.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如超員、超載或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按照不起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