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主要是指男女雙方在同居、戀愛或離婚時,約定壹方支付給另壹方壹定的金錢。
約定付款有多種形式,可能是協議,也可能是“借條”。
“分手費”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我國現階段沒有相關立法。所以在實踐中,分手費壹般很難得到支持。由於法律對分手費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分手費糾紛的處理也沒有定論。具體解決分手費糾紛時,只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處理。
所以分手時,如果壹方給另壹方支付分手費,應該以書面協議的形式,最好以贈與的形式處理。實際支付相應金額後,憑證也要留存。但不能采取威脅等手段,否則極有可能觸犯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