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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算敲詐嗎?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情侶單純分手的話,要交分手費,不算敲詐。如果以威脅或者其他方式索要分手費,那就是敲詐。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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