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尚未成為法規的征求意見稿,鑒於殯葬設施的管理,墓地占地面積、墓碑高度、服務期限都有嚴格限制。安葬骨灰的獨立墓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遺體安葬場地(含葬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離地面的高度不得超過0.8米。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墓穴和格位價格由政府制定,動態調整。
但上述規定並未正式修改,僅屬於征求意見稿。目前,農村墓穴占地面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的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場所掩埋遺體或者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