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欄桿應由耐用材料制成,並能承受荷載規範中規定的水平荷載;
(2)欄桿高度24m以下不得小於1.50m,24m以上不得小於1.1m。
(3)欄桿離地面或屋頂0.1米範圍內不得懸空;
(4)在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和兒童青少年特殊活動場所修建欄桿,防止兒童攀爬。當立桿用作欄桿時,欄桿的凈距不應大於0.11m。
法律依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3.住宅建築按樓層分類改為按高度分類。建築與環境的關系分為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並增加了標識系統的要求。增加建築模塊和防災避難要求,刪除建築無障礙設施和停車位要求。
4.將“城市規劃對建築的限制”改為“規劃控制”,突出規劃控制的主要技術內容,增加“城市設計”和“建築連接”兩節;將原“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並入“建築基地”部分。
5.在建築布局中增加文物和古樹名木的內容。增加了停車場設計規定。對原豎向設計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增加了地下建築屋頂綠化工程的要求;室外管線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問:富勒關於法律和道德關系的陳述。
作為新自然法的代表,富勒關註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他看來,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法律不僅體現了普遍意義上的道德觀念,即他稱之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體系作為壹個整體必須滿足八個程序性要求,即法律的內在道德。
富勒論述了道德的本質,區分了“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性”主要體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