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富勒關於法律和道德關系的陳述。
作為新自然法的代表,富勒關註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他看來,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法律不僅體現了普遍意義上的道德觀念,即他稱之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體系作為壹個整體必須滿足八個程序性要求,即法律的內在道德。
富勒論述了道德的本質,區分了“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性”主要體現了
問:富勒關於法律和道德關系的陳述。
作為新自然法的代表,富勒關註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他看來,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法律不僅體現了普遍意義上的道德觀念,即他稱之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體系作為壹個整體必須滿足八個程序性要求,即法律的內在道德。
富勒論述了道德的本質,區分了“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性”主要體現了社會存在的最基本要求,是社會生活本身要求人們履行的壹種義務。“欲的道德”講的是充分實現人的能力的善、德、德。壹般來說,“義務的道德”是禁止的,“欲望的道德”是肯定的。富勒認為,只有“道德義務”才是法律規範的對象。在決定什麽行為應該被法律禁止時,我們必須從“義務的道德”中尋求幫助
富勒進壹步指出,法律和道德* * *在雙重意義上。首先,法律必須在內容上體現道德觀念。這是法律的外在道德。由“正確”、“質量”、“公平”、“正義”等原則和概念組成的道德。但是,富勒認為,僅有法律的外在道德是不夠的,法律體系作為壹個整體還必須具有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性是指壹項法律制度必須具備的八個特征和八個要求,缺少其中任何壹項都不是法律制度。這八個要求是:第壹,法律規則的普遍性;第二,必須公布法律規則;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規則必須清晰易懂;第五,法律規則不能互相矛盾;第六,法律規則所要求的行為必須在人的權力範圍之內;第七,法律規則必須相對穩定;第八,法律規則的規定和執行必須壹致。富勒有時把這八項要求稱為“法治的原則”,有時又稱為“實現法治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