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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有權查看、復制派出所的所有調查記錄?

基於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公安機關的做法,當事人基本上是不能復印派出所的調查筆錄的。

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無論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當事人都有權利復印案卷,尤其是派出所辦案時。當然,派出所處理完案件後,如果當事人需要進行民事訴訟,派出所有時也會同意復印案卷,但多數情況下會要求當事人委托律師調取。

能得到的情況也分以下兩點,主要看涉及什麽案件。

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拿不出來。實踐中,法院壹般直接從公安局拿;

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後,憑律師執業證書、委托手續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取得公司的詢問筆錄。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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