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衛生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遊泳場所衛生規範》的通知第四條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壹)天然遊泳場所應位於汙染源上遊,上遊1000米、下遊100米範圍內不得有排汙口,沿岸100米範圍內不得有汙物或滲透性汙染源。底岸地質適宜,不應有樹枝、樹樁、礁石等障礙物和汙染物。水流速度不大於0.5 m/s,並應劃定衛生防護區。禁止在血吸蟲病流行區或有釘螺潛伏的地區開設天然遊泳場所。(二)新建、改建、擴建遊泳場所的選址和設計,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者設計階段以及竣工驗收前,委托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遊泳場所應當將設計說明、水質處理設計參數、場所總平面布置、裝修原材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裝置及其工作程序、空調通風系統設計安裝等相關資料報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備查。第七條天然遊泳池的設施和布局(壹)天然遊泳池的圍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防護網和安全警示標誌,海濱遊泳池應當在岸邊適當位置設置更衣室、淋浴室、裙房、公共廁所和急救室;指揮臺應配備望遠鏡和通信廣播設備;急診室應配備救生圈(艇)、救援人員及相關物品。(二)天然遊泳場所應有通向水面的平坦走道,通道應保持清潔。在自然遊泳場所,要按照壹定的水深範圍,在水面上設置不同顏色、顏色鮮艷的浮標,並有告示標明它們所代表的水深範圍。(三)天然遊泳場所應配備PH值等水質檢測設備。(四)天然遊泳場所應當設置天氣預報和水溫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