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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莫峰被判侵權賠償。在街上唱歌的街頭藝人也侵權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街頭歌手未經與原演唱者協商,擅自演唱他人歌曲,以達到牟利的目的。這種行為確實構成侵權。

但是現在的街頭歌手越來越多,他們自己也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是侵權的。主要原因是街頭歌手自己掙的錢不多,如果原唱不起訴他們也不會被追究責任。

當然,如果這些街頭歌手想在街頭唱歌,如果不是為了盈利,而主要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那麽他們的行為其實並不算侵權。

這次提莫峰被音著協起訴,是因為她在直播中放了別人的歌。她也可能很委屈,因為作為普通人,很少有人有法律方面的知識,她可能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觸犯了法律,侵犯了別人的權利。我想如果她事先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侵權,肯定不會這麽做。

現在網絡上很多網絡名人都沒有法律意識。我覺得應該先給他們壹些法律知識,至少讓他們知道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

相信經過這件事,網上那些網絡名人也會引以為戒,直播的時候肯定不敢隨意放別人的歌了。至於那些街頭歌手,他們可能每天掙不了多少錢。雖然涉嫌侵權,但如果沒有人指控,應該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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