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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壹方不願意離婚怎麽辦?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破裂,但壹方拒絕自願離婚的,另壹方可以選擇提起離婚訴訟。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先調解。如果能夠確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允許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中,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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