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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醫療糾紛案件

法律解析:20歲女性患者,經檢查確診為“左側卵巢囊腫”。在硬膜外麻醉和全麻插管下進行腹腔鏡卵巢囊腫切除術。術中麻醉和手術順利,術後患者清醒,生命體征平穩,在沒有麻醉醫生的情況下送回病房。五分鐘後到病房,SpO2 86%%,HR 123次/分,呼吸微弱。5分鐘後,他失去了知覺,心臟也停止了跳動。經過搶救呼吸和心跳恢復後,患者沒有蘇醒,處於去皮質狀態。經鑒定為壹級、二級醫療事故的,由醫生承擔主要責任。

分析:本案從麻醉全程管理是否完善入手,發現麻醉全程管理理念缺失,對術後殘余肌松引起的呼吸抑制認識不足,違反了陪同患者回病房的規定,臨床經驗不足,過於自信,違背職業精神,醫療過失明顯,構成醫療事故。醫生無話可說。

法律依據:《民法》第121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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