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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將於9月1日實施。此舉有什麽好處?

首先,不允許單方面提高租金,對租客來說相對公平公正。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單方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使用出租房屋,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造室內設施或改變房屋的其他結構。

二是加快房屋租賃立法,更好地保障雙方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盡快出臺,為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建立穩定的租賃期限和穩定的租金制度,逐步讓租房者享受與購房者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同時,要完善住房租賃監管體制機制,明確相關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再者,區房管部門對住房租賃公司監管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房屋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壹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租金,向承租人壹次性收取超過1個月的保證金的,將合同對應的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要求承辦銀行按照監管協議提供服務,促成協議簽訂,並及時通知當事人通過租賃平臺監管資金投放。

知道居民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完成租賃登記,填寫出租房屋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實際居民的其他信息;出租房屋供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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