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很多人會因為離婚協議中的條款不明確,或者因為各種原因需要修改原離婚協議,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離婚後私下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協議有效。即法律不禁止雙方約定離婚登記後的權利義務。本協議不以離婚登記為基礎,故不屬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雙方同意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後,只是將財產部分的約定撤銷,重新達成補充協議,在夫妻之間重新分配某項財產,那麽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效。如果離婚後子女撫養協議反悔,調整子女撫養後再做新的約定。由於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後,父母壹方撫養子女的,另壹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壹般法院會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達成協議時必須權衡利弊,自願受其約束,這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補充協議中關於撫養費數額的重新協商應被認為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按補充協議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