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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的朋友們妳們好!可以請妳舉壹個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通知的例子嗎?受歡迎。

意思表示是有資格行為能力的人發表他打算達到的私法效果的行為。意思存在於心,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希望自己的內心意思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須對外表示意思,即公布意思。出版必須依靠語言、文字或表達身體的詞匯。意思表示的公開意思不是通常的意思,而是體現在民事法律效力中的意思,即關於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的意思。

作為意思表示,其表示的對象必須是意思,意思以外的表示不能成立,如事實通知。事實通知,也叫觀念通知,表達的是壹些事實,而不是意思。合同法規定的逾期承諾通知和債權轉讓通知雖然也是表示,但對象是事實,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意思表示的行為,但法律效力不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成立。例如提醒、拒絕提議等。,雖然它們也是某種意思的表示,但其效力不取決於意思,而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在民法上稱為意思表示通知,這與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是不同的。

比如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再比如,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送拒絕通知。法律直接規定了意思表示通知的法律後果。催告的效力是相對人在催告後壹個月內不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拒絕要約的概念性通知可以使要約無效(《合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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