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意思表示,其表示的對象必須是意思,意思以外的表示不能成立,如事實通知。事實通知,也叫觀念通知,表達的是壹些事實,而不是意思。合同法規定的逾期承諾通知和債權轉讓通知雖然也是表示,但對象是事實,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意思表示的行為,但法律效力不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成立。例如提醒、拒絕提議等。,雖然它們也是某種意思的表示,但其效力不取決於意思,而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在民法上稱為意思表示通知,這與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是不同的。
比如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再比如,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送拒絕通知。法律直接規定了意思表示通知的法律後果。催告的效力是相對人在催告後壹個月內不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拒絕要約的概念性通知可以使要約無效(《合同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