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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的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規定,征求社會意見的時間為壹次壹個月。壹部法律或者壹部法律的修正案需要經過三次審理,每次征求意見都是壹個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0日。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規章,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可能出現的社會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措施。

法律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五條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起草法規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規草案及其說明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意見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0日。起草專業規章時,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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