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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拿走家裏的東西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有有效的離婚協議或生效裁判文書已經確認女獅拿走的東西屬於男方,男方可以酌情選擇報警、保留證據、提起民事訴訟或追究女方刑事責任。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自願離婚、財產處理、債務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的書面協議。本協議在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生效。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已約定債務按照離婚協議自覺履行,壹方不履行將再次起訴法院,離婚後會有財產糾紛。

溫馨提示:離婚時,夫妻雙方壹定要合理分割財產和債務。禁止盲目同意對方的離婚要求,離婚後再後悔。很多時候已經太晚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離婚的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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