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終止,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主債權債務合同,同時約定的債務不需要因合同終止而承擔任何民事責任。主合同解除的,保證人應當繼續對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也是協議的終止。合同當事人達成協議終止擔保合同。如果債權人不願意放棄這壹擔保權,債務人可以提供抵押物,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人重新訂立新的擔保合同,終止原擔保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有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隨之消滅。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