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幹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信仰宗教、齋戒和變相禮拜;或者以禁食為借口,幹擾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在寺廟裏做禮拜並戴面紗。
3.由未經愛國宗教團體任命、無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和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準,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在其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傳教、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5、未經批準,擅自從外地遷入宗教教職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