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歸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限屆滿後,應當按照規定移交當地檔案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