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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壹方借錢,另壹方不知道,是否應該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法律分析:夫妻壹方借款,另壹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共同承擔責任,但也有例外:夫妻雙方是否約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擁有所有權,第三人在借款時明確知道該約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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