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其中條件壹必不可少,條件二、條件三只需滿足其中壹個:
第壹,孫輩和孫輩需要有必要的承受能力。
“負擔能力”是前提。假設孫子尚未成年,或者還在讀書階段,或者雖已成年,但尚未就業,沒有收入,或者有殘疾,沒有收入來源,那麽他就屬於“負擔能力”的情況,沒有義務贍養奶奶。照顧好自己就好。
如果孫子負擔得起,只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壹,那麽贍養奶奶的義務就成立:
第二,奶奶的孩子已經死了。
除了“爸爸”,奶奶還有其他孩子。這些孩子,無論男女,也都是支持者。即使壹個孩子還活著,也輪不到孫子贍養,不管孩子有沒有能力贍養。
第三,奶奶的孩子沒有贍養能力。
另壹方面,“爸爸”去世後,雖然奶奶還有其他孩子健在,但這些孩子沒有贍養能力,比如殘疾、低保、五保戶、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等。,而他們“無力”贍養奶奶。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孫子有贍養能力,那麽孫子就有贍養奶奶的義務。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