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還是會以調解為主,勸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即使離婚訴訟中的壹方當事人已經表示離婚的決心,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關系已經破裂,人民法院也會判決不予離婚。如果第壹次訴訟離婚失敗,堅持離婚的壹方可以在半年後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第二次離婚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婚姻沒有挽回的余地,從而允許雙方離婚。
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離婚訴訟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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