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之間的義務是:
(1)相互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壹方在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2)忠實婚姻的義務,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二、夫妻之間的壹般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在撫養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孩子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雙方承擔同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養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壹方都不能拒絕對方行使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種義務和權利也不能改變;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夫妻是同生共死的伴侶,精神上要互相安慰,經濟上要互相幫助。無論夫妻壹方因生活困難需要贍養,另壹方都要盡贍養義務;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任何壹方擅自處理都沒有法律效力;
5.夫妻對夫妻債務負有同等清償義務。夫妻債務是指夫妻壹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所欠的債務,如雙方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