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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之間應行使的權利如下:

1.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另壹方;

2.配偶壹方因家庭日常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配偶雙方有效,除非配偶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

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丈夫和妻子之間的義務如下:

丈夫和妻子之間的具體義務如下:

1.丈夫和妻子在撫養和教育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孩子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是父母的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遭受或壹定程度損害的,夫妻雙方承擔同等的經濟賠償責任;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相關法律中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每個公民必須遵守的。在婚姻中,夫妻雙方應平等承擔生育義務。

3.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夫妻雙方是同生共死的伴侶。不管是精神上的互相安慰,還是經濟上的互相幫助,只要壹方生活有困難,另壹方就需要支持。

4.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處置財產的權利。壹方擅自處分的,法律上無效;

5、夫妻* * *同壹筆債務,雙方有同等的清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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