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重點是主體行為的* * *性質和各種情況。而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和模糊,法官在適用時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裁量權。法律原則的關註點不僅僅局限於行為和條件的單壹性,還關註它們的個體性。
(2)在適用方面,有哪些法律規則?全有或全無的方法?什麽適用於壹個案件,法律原則通過衡量適用於壹個案件。根據力度的不同,法官進行價值判斷,甚至沖突原則也可能存在於壹部法律中而被適用。
(3)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不能普遍適用;法律原則適用於某壹種行為、某壹個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對於人的行為及其條件具有較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比規則更廣。
(4)在適用條件方面:法律規則相對於法律原則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可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法律原則只能在以下幾個方面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是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允許拋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允許直接適用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