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條。外國人可以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收養人應當提供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由他所屬的國有機關出具,並與收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的外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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