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命令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逃往國外或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國外的;
(二)參與、包庇、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
(五)私自容留他人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