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構成要件解釋行為的外部和客觀要素,如行為、結果等。主觀構成要件表現為行為人的內在主觀要件,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等。
2.描述的構成要素和規範要素。從法官(judge)的立場來看,記述的構成要件是指對於構成要件所對應的事實,只有通過事實判斷、感知和認識活動才能確定的要件。規範的構成要件是指它需要法官的規範性評價活動。
3.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積極正面地表明壹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是壹個積極的構成要件。否定犯罪構成要件是消極的構成要件。
4.書面要素和非書面要素。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要件,是構成要件的書面要件。表面上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以及刑法條文中對相關要素的描述而確定的要素,是不成文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