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壹定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也稱分支機構或常駐機構,如中央郵政、鐵路、海關等機關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及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派出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根據需要設立的從事某些專門職能的機構。派出機構不是壹級行政機關,所以不是派出機構。第壹類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公安局、地稅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壹類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如規劃分局、環保分局等。此外,審計署的地方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也是派出機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協助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的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