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貪汙罪中的基本相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挪用公款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
2.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是特定的公務人員;
3.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實施違法活動;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