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行政管理、技術保障、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等勤務活動。同時明確了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工作,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的工作。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規定發給統壹的工作證件,著裝應當持證上崗。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意見》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意見》要求,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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