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並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3)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4)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監督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