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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解釋》中有多少條是關於登記制度的?

嚴格來說,立案登記制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壹項立案規則,即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但由於壹些案件的政策性很強或者地方政府的幹預,註冊制並沒有依法實施。目前立案登記制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規則的重申,並不是新創設的立案規則。體現在新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208條中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

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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